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,本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《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》。通知规定,诈骗罪入罪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至5000元,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《通知》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;5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;50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相比之前的标准,我省诈骗罪的入罪标准,提高了3000元,量刑的金额标准也有所提升。
据了解,我省对诈骗罪入罪标准最近的一次规定是在1998年。当时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以上,数额巨大是4万元、数额特别巨大的是20万元。而此项标准到现在,已经实施了13年。
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王慧律师说,此次调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,以后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,将不会遭到刑事处罚,只作为治安违法案件处理。
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,标准有所调整,但都在司法解释的区间之内。”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说,今年4月,最高法、最高检就曾出台司法解释,将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,调整至3000到1万元,数额巨大的是3万到10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的是50万元以上。
而调整的重要原因是,经济快速发展,十几年前的经济状况和现在相比差距甚大。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,如果再使用13年前的标准,就不太适合了。
“对办案工作影响不会太大,金额提高也不意味打击力度下降了。”省高院通过对锦江、武侯、荣县、利州、安岳等5个基层法院近3年诈骗案件情况的抽样分析,我省不满5000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结案总数的30%,提高标准后,诈骗罪案件数量实际减少不到17%。全省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“数额较大”区间诈骗案件结案数的49.2%。判处非监禁刑的诈骗案件,通常都是诈骗数额相对较小的案件,而四川省通常对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诈骗案件判处非监禁刑。(廖北海谢慧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实习生杨英廷)